(1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
第三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,并符合下列要求:
(二) 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、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,有相應的消毒、更衣、盥洗、采光、照明、通風、防腐、防塵、防蠅、防鼠、防蟲、洗滌以及處理廢水、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。
(2)GB 14881-2013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》
6.4.3 應準確繪制蟲害控制平面圖,標明捕鼠器、粘鼠板、滅蠅燈、室外誘餌投放點、生化信息素捕殺裝置等放置的位置。
6.4.5 采用物理、化學或生物制劑進行處理時,不應影響食品安全和食品應有的品質、不應污染食品接觸表面、設備、工器具及包裝材料。除蟲滅害工作應有相應的記錄。
(3)WS/T 691-2020《病媒生物防制操作規程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》(衛生行業標準)
5.3.5.4 成蠅密度較高時、在確保食品和人員安全的前提下,可在外環境,如垃圾暫存場所、廁所等重點部位,按照CB/T 31718采用適宜的化學方法進行防治。
(4)GB 17105-1998《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》
6.10 一般原料的儲存場所或倉庫,應地面平整,便于通風換氣,有防鼠、防蟲設施。
(5)GB 50687-2011《食品工業潔凈用房建筑技術規范》
6.3.2 潔凈區大門入口應有防蟲設施,宜安裝專用防飛蟲吹淋裝置。
(6)《廣東省保健食品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實施指南》
2.5.7.1 庫房面積應當與所生產的品種、規模相適應,并具備防塵、防蠅、防蟲、防鼠、照明、通風、避光燈設施。
(7)《食品生產許可審查》附件2 食品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現場核查評分記錄表
1.2.2 (車間)門窗應當閉合嚴密,不透水、不變形,并有防止蟲害侵入的措施;地面應當平坦防滑、無裂縫。
(8)《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》附件:保健食品生產許可現場核查記錄表
7.2 庫房面積應當與所有生產的品種、規模相適應,根據成品貯存條件要求設置防塵、防蠅、防蟲、防鼠、照明、通風、避光以及溫濕度控制設施。
(9)《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》表1-1 食品生產監督檢查要點表
2.0 定期檢查防鼠、防蠅、防蟲害裝置的使用情況并有相應檢查記錄,生產場所無蟲害跡象。
滅蠅燈安裝要求
T/CPCACN 0010-2020《室內滅蠅燈安裝規程》(團體標準)
4.3 根據需安裝滅蠅燈場所面積、建筑結構,以及滅蠅燈的有效引誘范圍,安裝足夠數量的滅蠅燈。
4.4 應安裝在光線微弱、避免陽光直射、其他光源干擾及物品遮擋的區域,且安裝在不易被來往人員、貨物碰撞的位置;不應安裝在多塵、高溫、嚴寒或氣流過強(如排風口或風幕機的周圍)的位置。
4.5 在正對入口或門的位置安裝滅蠅燈,二者距離不少于3.6m,避免靠門窗處安裝,門窗打開時,不可從室外看見安裝的滅蠅燈。
4.6 滅蠅燈底部離地面1.8m—2.0m;頂部應離天花板0.6m—1.2m,使滅蠅燈處于蠅類室內飛行高度范圍內。
5.1.1 電擊式滅蠅燈收集盤內的昆蟲尸體每周至少清理一次。粘捕式滅蠅燈捕獲飛蟲面積超過粘膠板紙面積的70%應更換。
5.1.3 應定期檢查滅蠅燈照射強度和波段,按照滅蠅燈說明書上的使用年限定期更換燈管。